2018年最新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是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是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是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以上是西安劳动防护用品为大家总结的《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划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资讯访问www.sxfhy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