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是我国自2005年10月13日实施的一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验验收。
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我国规定取得安全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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